國立中央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(115學年度修訂通過)
國立中央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- 中華民國93年頒訂施行
- 中華民國103年修訂施行
- 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
- 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通系代第1150002號令修正全文公布施行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會名稱為「國立中央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系學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,為本系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。
第二條
本會之宗旨在促進凝聚全體會員之向心力,培養獨立、負責的精神。
第三條
本會主要之會務如下:
- 保障並增進全體會員之權利。
- 促進本系對校內、校外之宣傳工作。
- 舉辦學藝性、聯誼性及體育性等活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
凡國立中央大學通訊工程學系大學部在籍學生,均為本會當然會員。
第五條
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:
- 遵守本章程。
- 參與會員大會,實質投入本會決策。
第六條
本會會員在不牴觸第五條義務之情況下,享有下列權利:
-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- 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本會民選職務,及擔任本會各項職務。
- 對本會重大事務行使創制、複決權。
-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權利。
第六之一條
凡本會會員於該學年度繳交系費者,除適用本章程第六條之權利外,另有以下權利:
- 本會各項活動之免費參與權。
- 對於本會受託管理之公共資源,得由幹事會另訂管理辦法,提供資深貢獻或維護付費會員之合理使用機制。
第七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與意思機關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會員大會具下列權力:
- 本會章程之訂定與修訂。
- 本會常態性學期預算與決算之審議、通過與追認。
- 會長、副會長之選舉與罷免。
凡本系之教職員、碩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,與是次會員大會討論事項有關係者,會長得邀請該人員列席參與之。
第七之一條
會員大會應依以下規定召開:
- 定期大會: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,由會長召集之。幹事會應於開會七日前,公告大會時間、地點及預決算等相關議案。
- 臨時大會:幹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聯署提出書面議案時,會長應於十四日內召集之,並於開會三日前公告前款所述會議資訊。
第七之二條
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。若因人數不足流會,得於十四日內重新召集。
前項所提重新召集之大會,若已累計二次流會,則第三次召集同一次場時,得不受出席人員之比例限制。
第一項所稱流會之判定,得使用本校活動報名系統所統計之與會人數計之,並於是次會議前通過更改活動日期作為流會一次之紀錄。
前項報名系統之設定報名期間,應截止於開會前三天。
第七之三條
一般會務及預決算之審議及追認,經是次會員大會實際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後通過。
本組織章程及本會各項專法之制定、修正與廢止,須經實際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。
第三章 會費
第八條
會員所繳交會費之金額由幹事會幹部會議編列,經會員大會通過之後實施。
會費之繳交規範、方式,由本會幹事會另訂之。
第九條
(刪除)
第十條
(刪除)
第十一條
系學會所持經費須成立專門帳戶保管,其會費餘額需交接於下屆。
第十一之一條
系學費各項經費之使用,應依規定編列預算、決算,並妥善使用。
前項所述相關規定,由本會另定之。
第十二條
本會經費除會員繳交之會費外,可由其它正當方式獲得。
第十三條
本會經費帳目需定期向會員公佈之。
第四章 會產
第十四條
凡以本會經費所購置、受贈或依其他方式取得之各項動產、器材及經費,均為本會之會產。
第十五條
會產之使用由幹事會議擬定,會員大會通過之會產使用辦法中另行規定並公布之;每屆幹部交接時,需確實清點會產並公布之。
第五章 幹事會
第十六條
(刪除)
第十七條
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,任期自每屆改選交接完成之日起,至下屆交接完成之日止,可連選連任。
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總理會務,負責籌組幹事會。
第一項之任期交接期間,前一任與新一任會長均適用會長之身份規定。
第十八條
會長之辭職,須擬具辭職並送本會輔導教師簽字備查後方生效。
第十八之一條
本會設副會長一人,由會長任免之,並得由幹事會各部部長之一兼任之。
會長於任內無法視事時,應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。
會長、副會長於任內均無法視事時,應由財務長代行會長職權。
會長、副會長及財務長均無法視事時,應由各部部長內薦一人代行會長之職權。
第十九條
會長辭職獲准或因其他原因喪失其資格時,依其剩餘任期劃分,得依下列方式處理:
- 任期尚有一學期以上,幹事會應於十四日內公告進行補選。若補選期間因無人參選,或因會員大會流會致無法完成補選時,應由現任幹事會各部部長召開幹部會議,互推一人為臨時代理會長,並報請本會輔導老師備查後代行職務,直至新任會長依法選出為止。
- 任期屆滿不足一學期,依下列程序辦理:
- 由副會長繼擔任,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。
- 若副會長亦因故無法繼任時,準用前款之規定推舉臨時代理會長。
- 若現任各部部長及行政幹部亦全數從缺,致無法依前二目程序互推代理人時,由前屆正副會長組成臨時看守小組,報請本會輔導老師備查後,代行維持本會基本運作之一般事務。
第十九之一條
若本會因不可抗力之因素,包括但不限於原會長當選人拒絕就職、因故出缺或改選流選計滿二次,致行政權全面中斷,且未能依前條之程序產生負責人時,得啟動以下權宜委任程序:
- 由上屆會長尋覓本會適任之會員,經本會輔導老師簽字備查為臨時代理會長,並籌組臨時幹事會。
- 前項委認之臨時代理會長,其職權同正式會長。
- 臨時代理會長應於就職後第一次定期會員大會中,提請大會進行資格追認。若獲大會實際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通過,為正式會長,準用第十七至第十九條之規定,任期至該屆屆滿為止。
第二十條
本會之行政執行部門,為幹事會,由正副會長、財務長及會內各部部長組成。
前項之各部部長,應於每屆會長交接前,內推部員一名並提請新任會長任命之。
會長因部長未能履行職務或有重大違失,得免除其職務,並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報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二十之一條
各部部長因免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,自出缺公告次日起算,應由該部於兩週內依第二十條之規定重新內推並提請會長任命;逾期未完成內推者,會長得逕行任命之。
第二十一條
幹事會下置下列部門,各部置部長一人。
- 活動部負責系上康樂、聯誼、服務等各項活動之籌劃,與活動之宣傳與執行。
- 體材部負責系上各體育活動之籌劃。
- 公關部負責廠商、系友贊助,及內外聯絡工作。
- 資訊部負責本會網站之架置與維護、促進本系各項重要資訊之布達,以及新生甫入學時重要入學須知之輔導。
- 美宣部負責各項美術宣傳品製作,及支援各活動之美術相關工作。
本會另設會本部,由正副會長及財務長組成,作為幹事會之領導機關,負責督導、統籌及協助部分會務工作。
第一項之各部會及會本部,得視其業務需要,籌辦各項常設性活動;除會本部外之其他部會辦理活動,應報請會本部備查。
第二十二條
幹事會各部門得視工作需要,置部員若干人,由各部長提請會長任命之。
前項所稱部員,於任期內有違反本會宗旨、章程、本校及我國各項法規,或連續缺席部門召開會議、活動達五次,或有其他妨害布誤之重大情節者,得由其部長提請幹部會議通過後免除其職務。
前項所稱對部員免除職務處分進行前,應予以該部員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第二十三條
(刪除)
第二十四條
本會由會長召集幹事會成員召開幹部會議,進行幹部工作報告、確認執行狀況及協商會務。
前項所稱幹部會議,應於每學期初、學期末定期會員大會前召開,臨時會員大會時亦同。
第一項所稱幹部會議,若有本會會務之急迫需要,得由幹事會成員提請會長召開,或由會長主動召開臨時幹部會議。
第六章 (刪除)
第二十五條
(刪除)
第二十六條
(刪除)
第二十七條
(刪除)
第二十八條
(刪除)
第二十九條
(刪除)
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
第三十條
本會須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會長之改選,並於改選後一個月內,配合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之時程完成交接。
第三十之一條
改選由選舉委員會公告登記起七日內完成登記;登記截止後七日為競選期間,結束後即進行投票。
第三十之二條
本會會長選舉之登記人,應完全符合下列資格,始得登記參選:
- 具該學年度之會員資格。
- 具下一學年度之會員資格。
第三十之三條
會長之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進行,並依下列規定產生選舉結果:
- 若有複數候選人登記參選,以相對多數決。
- 若僅一候選人登記參選,其得票應大於該學期會員名冊所載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,始為當選。
第三十之四條
若該年度辦理初次選舉時,無法依第三十之三條產生有效當選人,則應辦理重新選舉,並同步開放新候選人於規定期間內登記參選。
前項所稱規定期間,準用第三十之一條規定。
第三十一條
每屆會長改選時,須成立選舉委員會,負責處理選舉事務,並維持選舉之公正性。
前項所稱之選舉委員會,應置委員五人,由幹事會自本會會員提名,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任命之。其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。如提名名單遭會員大會否決,幹事會應於七日內重新提名。
選舉委員應秉持中立,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,亦不得從事任何助選或有失中立之行為。
第三十二條
(刪除)
第三十三條
會長之罷免,須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方得向幹事會提出,並舉行會長之罷免。
第三十三之一條
會長之罷免案,應採無記名投票,須具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以上同意罷免,且同意人數大於不同意者時,該案始成立,會長即應解職,並依第十九條除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外之規定進行後續任期處理。
前項所提罷免案若未通過,則於該會長剩餘任期內均不得再提其罷免。
第一項所提罷免案成立之情形,若現任各部部長及行政幹部亦全數從缺,致無法依程序互推代理人時,則得由會員大會內互推一人擔任臨時會長,報請本會輔導老師備查後,代行維持本會基本運作之一般事務。
第三十四條
本會如遇下列狀況之一,本會所有運作停止,並將所有會產交予本會輔導老師、本系辦公室保管至解凍:
- 依第十九之一條規定啟動權宜委任程序,惟上屆會長無法覓得適任會員接任臨時代理會長時。
- 依第十九之一條委任之臨時代理會長,未獲會員大會資格追認通過,且無法再依該條程序產生負責人時。
- 其它任何情況致使本會實質上完全無法繼續運作,經會員大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時。
第三十五條
本會於凍結期間,其解凍與補選程序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:
- 得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,向會產保管單位提出申請,並由連署人代表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組成選舉委員會進行補選。
- 若本會遭凍結超過一學期,且未能依前款規定完成連署解凍時,會產保管單位或本會輔導老師得本於輔導職責,逕行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並於會中推選五人組成臨時選舉委員會,強制進行會長補選。
依前項任一方式完成會長補選並公告後,本會即刻解凍,並進行會產交接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三十六條
本章程各條文之最終解釋權,屬於會員大會。
會員大會之休會期間,若遇條文疑義,得由幹事會作成暫時性之解釋並公告實施,並應提請下次會員大會追認。
前項暫時性解釋若引發組織內部爭議時,得報請輔導老師或輔導單位介入輔導協調。
第三十七條
依本章程授權另定之各項辦法、專法或施行細則,均不得牴觸本章程。
前項各項辦法之制定、修正與廢止,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應由幹事會擬定,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由會長公布後實施。
第三十八條
本章程之修訂,係由原體制之會員代表大會依程序議決通過。新舊體制交替期間之會務過渡,依下列規定辦理:
- 本章程修正通過前產生之臨時代理會長及所籌組之幹事會,其身分與職權受本章程完全追認,並視同新體制之首任會長與幹事會。
- 前款過渡期之會長與幹事會,其任期至本學年度結束止,並應依新章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於是年五月底前配合學校時程辦理新制會長之改選與交接。
- 本學年度之經費預算改採每學期重新編列。本章程修正通過前,若有已先行代墊或執行之緊急必要處分經費,由新體制幹事會納入本學期新編預算案,並提請首次會員大會追認,以維財務連續性。
第三十九條
本章程本次修訂經原體制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,並報請本校主管單位核備後,由會長,於即日起施行。
本章程之未來修正與廢止,應依第七條及第七之三條之規定,由會員大會通過,並由會長公布之即日起施行。